1.獎金。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的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單位應當在專利權公告之後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低於3000元,壹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獎金不低於1000元。
2.營業利潤提成。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8條的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的數額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外觀設計的提取比例是不低於0.2% 。
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3.許可使用費提成。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8條的規定: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