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人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法受理,並進行為期18個月的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立即公布;
3.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通過實質審查的,頒發發明專利證書。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盡快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