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其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如果說明說明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壹種願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則會由於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被認為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