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概念」,系指非匯集同族或同類事項,亦非基於某種***同性質之總括復數事項,而相對應於「上位概念」呈現為下位之具體概念.以此下位概念表現的發明,即為下位概念發明.
上位概念發明因無以下位概念表現之發明,故不得將其認定為以下位概念表現之發明.但若藉參酌當時之技術知識,而可由上位概念導出下位概念表現的發明時,可認為包含該下位概念發明.觀念上,上位概念發明僅表明下位概念包含於上位概念中,或者單純地可從上位概念的用語中,列舉出下位概念的用語者,不得認為可由上位概念發明導出以下位概念來表現之發明.
下位概念發明因已表示發明所欲解決課題之技術手段,可作為用以解決使用於同族或同類事項,或基於***同性質之復數事項,故可視為以上位概念表達的發明.
參考例
例1:(下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使上位概念發明不具新穎性)已公開的某產品系”用銅制成的〃會使用”金屬制成的同壹產品〃之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
例2:(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原則上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已公開的某產品系”用金屬制成的〃,並不能使”用銅制成的同壹產品〃之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又如,”鹵素〃之公開,並不使該系列中之”氯〃喪失新穎性.
例3:已知化合物之公開,不使其光學異構物,水合物及結晶物喪失新穎性.
發明不具新穎性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