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民三大字第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季強、劉輝與潮陽興諾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壹案的請示》([2007]廖岷四知終字第12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於我國標準制定機關尚未建立相關標準中專利信息公開披露和使用的制度,專利權人參與標準制定或者經其同意將某項專利納入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視為專利權人在實施標準的同時允許他人實施該專利,他人的相關實施行為不屬於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侵犯專利權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實施者支付壹定的使用費,但支付的數額應明顯低於正常的許可使用費;專利權人承諾放棄使用費的,按照其承諾辦理。
對妳院請求的案件,請查明案件事實,特別是涉案專利是否已納入爭議標準,按上述原則處理。
這個回復。
20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