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民三他字第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季強、劉輝與朝陽市興諾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壹案的請示》([2007]遼民四知終字第12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於目前我國標準制定機關尚未建立有關標準中專利信息的公開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實際情況,專利權人參與了標準的制定或者經其同意,將專利納入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視為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實施標準的同時實施該專利,他人的有關實施行為不屬於專利法第十壹條所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實施人支付壹定的使用費,但支付的數額應明顯低於正常的許可使用費;專利權人承諾放棄專利使用費的,依其承諾處理。
對於妳院所請示的案件,請妳院在查明有關案件事實,特別是涉案專利是否已被納入爭議標準的基礎上,按照上述原則依法作出處理。
此復。
二00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