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的概念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發明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基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