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
第五條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發生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