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性質出讓是不可以抵押的,可以出讓的權利為債務擔保的,要采取質押的方式進行擔保;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壹並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