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做了充分的公開,有具體的描述和體現,但在其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則應認定該技術方案不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內,不允許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如果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與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或體現不盡相同,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優先,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 如果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的技術內容範圍寬,而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範圍窄,則原則上只能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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