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費: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爭議金額的,以財產案件為收費標準。
2.財產行政案件的費用,根據爭議的價格或者金額,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的,每筆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比例繳納;
(3)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的比例繳納;
(4)超過100000至200000部分的繳費率為2%;
(五)超過20萬至50萬的,按照1.5%的比例繳納;
(6)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按654.38+0%支付;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其他訴訟費用。主要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分擔責任。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