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專利制度。近年來,日本對日本專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是采用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審查登記制度,即不再對實用新型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為6年(1994年1月1日實施)。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專利權授權前異議改為授權後異議,縮短了審批和授權的時間。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改法對專利收費作了新規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