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的專利是職務發明,而妳是領導直接領導的工作團隊中的壹員,那麽是否屬於“竊取”的問題就不好界定了,因為職務發明專利的所有權應該屬於單位,作為團隊成員,用工作成果為團隊服務是共同的業務需要;退壹步說,即使這確實意味著“偷竊”,但如果領導對妳很好,或者很看重妳,或者有意提拔妳,那麽適當支持領導的工作是常識,至少是人情世故,只要妳的貢獻在以後的工作中得到考慮。俗話說“士為知己者死”,只要上級對下屬的工作有足夠的認可,下屬的辛苦很多時候都會是值得的,team。如果妳的專利是非職務發明,它屬於妳,妳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妳可以用妳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但還是那句話,如果領導和妳關系好,妳可以從其他地方得到補償,專利的“竊取”並沒有給妳造成太大的利益損失。適當的時候,含沙射影的表達自己的不滿,得過且過。但是,如果領導“偷”了專利,對妳的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或者“偷”了專利,對妳不公平,讓妳覺得過不去,那麽妳就要用確鑿的證據和事實來維權,直接口頭或書面向領導提出來,或者向上級提出來。如果這些方法都解決不好,那就訴諸法律。總之,有句老話:“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壹句白話:“有得有失,有得有失”;壹句新話說:“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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