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七條人民法院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保護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壹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壹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