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
(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繼續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或者未經許可,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壹)項所述產品;
(三)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涉案技術或者外觀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混淆視聽,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誤認為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專利權終止後承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能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於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