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撤回專利申請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對於已經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但在申請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撤回專利申請後,申請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 可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後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