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例如,僅改變焊條藥皮組分的電焊條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應當註意的是:
(1) 權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即可以將現有技術中的已知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制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
(2) 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壹種菱形藥片,其特征在於,該藥片是由20%的A組分、40%的B組分及40%的C組分構成的。由於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 因而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很有可能,妳的實用新型涉及到了新材料,如果妳們確認妳們沒有涉及新材料,那麽妳們就答復審查意見,找到相關的公開資料,說明妳們只是引用已知材料,沒有保護新材料。
如果妳們確實涉及新材料了,要麽刪除相關的權利要求,要麽重新遞交申請,申請發明專利。
答復審查意見的時候也可以進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