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規定,對於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申請人自己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中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可以在下述期限內提出改正請求: (壹)專利局做好國家公布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同時提交譯文的改正頁和繳納規定的改正譯文錯誤手續費;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視為未提出改正請求。對於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的改正譯文錯誤手續費的,審查員應當判斷是否屬於《指南》規定的譯文錯誤。如果不屬於譯文錯誤,則應當拒絕改正譯文錯誤的請求;如果屬於譯文錯誤,則需要核實改正的譯文是否正確。在確認改正的譯文正確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此改正的文本為基礎做進壹步審查;如果改正的譯文仍與原文不符,則應當通知申請人提交與原文相符的改正譯文。 對於進入國家階段後又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如果在實質審查階段申請人自己發現其原申請譯文錯誤而導致分案申請也存在譯文錯誤,則申請人可以辦理改正譯文錯誤手續,根據其原申請在提出國際申請時所提交的國際申請文本改正譯文錯誤;審查員按照上述要求對改正的譯文文本進行審查。
上一篇:日本商標註冊費用有哪些?註冊需要多少錢?下一篇:如何寫申請專利材料 申請專利材料按如下方法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