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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依照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

如果我們和專利侵權人簽訂了商品買賣合同,我們也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那,如果我們按照專利方法獲得了最原始的商品,然後又進壹步加工了,這樣算侵權嗎?《專利法》又是如何認定的呢?專利法這個問題有三個維度可以解答:壹是:對於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人民法院會認定為《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二是:對於上述原始產品進壹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後續產品的行為,人民法院會認定屬於《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侵權責任法三是:對於將上述原始產品進壹步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後續產品,進行再加工、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於《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以上的解釋,我們可以很清晰的明白,如果我們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是進行了初步加工,這樣也是屬於侵權的,但是,如果我們對已經初步加工過的產品再進壹步加工,就不屬於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了。在這裏還要告誡大家的是,千萬不要為了短期的利益去做壹些違反專利法律法規的事情,我國近幾年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案件處罰越來越重,也呼籲大家,壹定要重視自己的專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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