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遷表示,《指南》此次修改只是明確,如果要求保護的不僅僅是由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構成的商業模式本身,而是包含了技術特征也就是正確運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相關發明就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本次修改後,《指南》中有關“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規定並沒有刪除。換言之,純粹的商業模式本身仍然不可能獲得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