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992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
二、上述發明專利權延長期限的,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繳納年費。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間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延長期限的,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1月11日前繳納第16年度的年費。
繳納年費的金額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七十五號的規定確定。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予以公告,但不更新專利證書,原專利證書繼續有效。
也就是說,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國家,1992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