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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先用權?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同樣的產品,使用同樣的方法或者已經作出制造和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利申請前使用專利技術的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優先購買權,行為人壹般稱為優先購買權。如何證明先用權的出現,其必要條件是該技術成果應當是由先用者自主研發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以竊取商業秘密等非法手段取得技術成果的,不產生在先權利,行為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優先購買權的範圍存在諸多爭議。關鍵是這項技術在專利申請前必須嚴格限定在原有的使用範圍內,或者可以擴大。如果企業發明了壹項技術,但不願意申請專利,同時又擔心別人會發明同樣的技術,申請專利,導致自己失敗,那麽就需要保留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以前使用的事實和範圍。壹般來說,證據第壹使用人要證明的事實包括1。先捏造的事實。保留所有研究的記錄。技術開發記錄越詳細越好,包括與構思、試驗、試制、討論、修改、各種試驗有關的各種文件、圖紙、設備、樣品、會議、交流記錄等。開發過程中成功或失敗的記錄應完整保存,以增強以往發明事實的說服力。2.第壹次使用的事實。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專利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此外,還需要保留證明專利產品是專門生產或主要用於專利產品的設備規模和生產資料的購買情況。這是決定權利人未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繼續使用爭用技術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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