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讜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用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壹類的引用話,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