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發明專利申請制度與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制度相比,審查標準較為寬松,發明專利申請無需經過實質審查。瑞典局將在自申請日起6個月內做出新穎性檢索和審查報告。申請人需在收到審查意見後的4個月內答復審查意見。瑞典專利申請也可享受巴黎公約規定的12個月優先權,但是在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和優先權期限與中國存在較大差別。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應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同時指出,而瑞典發明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的,可在優先權日起十六個月內提出,或在新申請提出後四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