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歐洲專利c2文本是這樣的。瑞士專利不包含外觀設計,且沒有實用新型的概念。專利受瑞士《聯邦發明專利法》的約束,由位於伯爾尼的聯邦知識產權局(IGE)管理。列支敦士登既沒有自己的專利法律也沒有設立專利局,但根據其與瑞士簽訂的1978年《瑞士-列支敦士登專利合作協議》,列支敦士登的發明專利由IGE管理。與歐洲專利申請不同,IGE不必對國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開展實質審查,申請人沒有義務披露可能對其造成損害的文件和/或披露其他信息,國家專利的授權易於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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