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大多數都是這樣,妳看到的引用的法條都是依據,不是實操規則,比如可以根據妳有主觀惡意來判妳懲罰性賠償,但是什麽叫主觀惡意,這就有很多說法了,就看法院怎麽判了。
三步法壹個意思也只是判定具有顯而易見性的依據,而不是實操規則(至少不是徹底的實操規則),三步法的核心是第三步,第三步有兩個並列的核心:現有技術和最接近現有技術具有結合啟示?和 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現有技術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中,這兩句話是以“即”連接的,也就是說這兩個核心是等價的。那麽,妳只要破壞任何壹個核心,則“顯而易見性”就不是絕對成立,如果不是絕對成立,那麽本著“疑罪從無”,就不能說妳沒創造性。
所以,三步法也好,顯而易見性判斷也好,在我看來,是壹個十分寬松的尺度,都說美國專利審查寬松容易授權,其實這種寬松的尺度才是顯而易見性的應有之意。
但是再回到現實,現實的中國專利審查是更嚴格的,這裏沒有嚴格的官方實操手冊可以定義這種嚴格,可能審查員內部有,不能公開。所以,專利審查本質上是壹種法律說理,不是技術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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