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2)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以表示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說明書 及其附圖內容可以用於解釋其權利要求。不能把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內容,而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已記載的特征列入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