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轄區範圍內企業和市、區(園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新引進人才。
2、本辦法所稱的新引進人才,是指自2017年7月10日起,經市組織、人社、教育部門核準新引進我市轄區工作且符合條件的人才。
法律依據:《廈門市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實施辦法》 第五條 其他
(壹)新引進人才只能享受壹次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不得重復申報。未通過審核的,可在引進之日起壹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二)新引進人才引進時點以首次引進時經市組織、人社或教育部門簽署入廈報到的時間為準。因學歷晉升以全日制畢業生或歸國留學人員再次辦理人事關系入廈手續的,以學歷晉升後首次辦理畢業生接收或歸國留學人員引進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