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專利代理的條件包括:設立時間超過2年、具有大於10名的專利代理人等。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機構名稱;(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合夥人或者股東;(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條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有兩名以上合夥人;(五)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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