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沒有年費,但需十年壹次續展,續展有手續費。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擴展資料: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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