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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歸研究生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1,四類人才直接落戶。

在國外高水平大學和知名科研機構獲得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

在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高管的高級管理、技術和科研人員;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海外留學人員;

擁有海外高水平大學博士學位的海外留學生。

以上四類人員來上海全職工作後,可以直接去上海,不需要繳納任何社保和個稅。

2、兩類人才工作半年。

高技能人才(應急專業人才):列入上海市科技創新事業名錄的用人單位員工,屬於本市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應急緊缺專業人才。

個體經營者: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的留學回國人員。

以上兩類人才在繳納社保和個稅滿6個月後即可申請落戶上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提交遷移證進行登記,在城市的三日內,在農村的十日內,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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