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發明意味著通過人們的知識活動創造出相應的新產品。在各個國家的專利法中,產品發明的保護範圍具有壹定的限制。所有的發明品都不能獲得專利權。例如,違反國家法律、公益等所獲得的物質的發明,是不能取得發明專利的。專利法所規定的的產品可以是獨立的全部產品或者設備或機器的壹部分。
產品發明專利中的的幾個具體分類包括有:
第壹,機器,設備,相關裝置等產品的發明;
第二,化學物質,醫藥品,食品等的物質產品的發明。
第三,發明玻璃,陶瓷,合成鉆石,合成胰島素等材料的發明。
第四,其他產品的新使用發明,比如通過對原油產品進行化學反應或者加工後再次產生的新發明。比如水源轉化成電能進行核反應發電或照明等。
2.改進發明專利
改進發明是指對現有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的實質性改變的技術計劃。改進發明和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的差異在於,他們不創建新產品和方法,而是根據現有產品或方法來進行實質性的創新技術計劃。並且,那個是現有的發明的進壹步改善和改善。改進發明可以給現有的產品和方法帶來新的特點,或者可以引起壹些質量上的變化,但它根本不改變原創發明的重要屬性。例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泡,壹般的電氣公司發明了在白熾燈上填充不活性煤氣。它改善了白熾燈的制造方法,改善了燈的質量和壽命,大大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