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專利代理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2、涉外專利代理的合夥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
3、涉外專利代理的機構應當依法申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夥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
第十條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有兩名以上合夥人;
(五)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