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專利代理的條件:(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有兩名以上合夥人;(五)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法律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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