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電燈是美國人托馬斯?6?1是愛迪生發明的。但如果仔細考察證據,另壹個美國人亨利?6?1戈培爾(海因裏希G?0?2bel)比愛迪生早幾十年就用同樣的原理和材料發明了可靠的電燈泡,在愛迪生之前還有很多人對電燈泡的發明做出了很多貢獻。1801年,英國化學家大衛給鉑絲通電使其發光。1810年,他還發明了電蠟燭,用兩根碳棒之間的電弧來照明。1854亨利?6?1戈培爾用壹根碳化的竹絲,放在真空玻璃瓶下,使其發光。今天,他的發明似乎是第壹個具有實用價值的白熾燈。他當時測試的燈泡可以持續使用400個小時,但他並沒有立即申請外觀設計專利。1850,英語約瑟夫?6?1威爾遜?6?1約瑟夫·威爾遜·斯旺開始研究電燈。1878年,他獲得了壹項在真空下用碳絲供電的燈泡的英國專利,並開始在英國成立壹家公司,在每家每戶安裝電燈。1874年,加拿大兩位電氣技師申請了電燈專利。他們在玻璃泡下充入氦氣,帶電的碳棒就會發光。但他們沒有足夠的財力繼續開發這項發明,於是在1875把專利賣給了愛迪生。愛迪生買下專利後,試圖改進所用的燈絲。1879年,他換成碳絲做燈泡,成功持續了13小時。到1880年,他的碳化竹絲燈泡已經在實驗室成功維護了1200小時。但在英國,斯旺起訴愛迪生專利侵權,並勝訴。愛迪生在英國的電燈公司被迫讓斯萬成為合夥人。但是後來斯萬把他的權利和專利賣給了愛迪生。在美國,愛迪生的專利也受到了挑戰。美國專利局曾經裁定他的發明有犯罪記錄,無效。最後,經過多年的訴訟,愛迪生獲得了碳絲白熾燈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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