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查閱和復制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文件,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請求人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費用。
(2)專利局工作人員在審核請求人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證件後,到案卷所在部門提取案卷,整理並取出不允許查閱和復制的文件。
(3)與請求人約定查閱時間並發出查閱通知書。
(4)查閱人憑查閱通知書到指定地點查閱文件,對需要復制的文件進行復制。
(5)專利局工作人員對查閱完畢的專利申請案卷重新整理,並將請求閱檔的證明原件和證件復印件存入案卷後,將該案卷退回所在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