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澳大利亞均受《巴黎公約》的約束,專利申請人須在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提出澳大利亞專利申請,並且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中第壹章或第二章規定:申請人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
2、澳大利亞對於專利申請有絕對新穎性的要求。澳大利亞對專利申請有12個月的寬限期:即申請人在遞交指定申請國為澳大利亞的非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或PCT國際申請日)之前的12個月內如公開該發明,並不影響此澳大利亞申請的新穎性或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