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合作條約》第三條國際申請
(1)在任壹締約國提出的保護發明的申請都可以按本條約規定提出國際申請。
(2)按本條約及其規則所規定,國際申請應包括壹份申請書、壹份說明書、壹項或多項的權項、壹幅或多幅的附圖(如果需要),以及壹份摘要。
(3)摘要僅用作為技術情報,不能作任何其它目的之用,特別是不能作為解釋所要求的保護範圍。
(4)國際申請應:
(i)使用壹種規定的語文;
(ii)符合規定的形式規格;
(iii)符合發明的單壹性的規定要求;
(iv)按照規定交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