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和專利實施條例上均沒有這個說法。反倒是商標方面有個撤三商標法第49條第二款: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對商標感興趣的可以下個商標進度查詢app,隨時查詢商標狀態、監測商標。專利作廢就是專利權終止,1、被人提無效;2、專利年費未在規定時間繳納年費;3、專利保護期限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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