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該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該條款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時,為了準確表述說明書的內容,必要時應當在附圖中有規定。如果手冊中有圖紙,應按以下要求制作:1。可以在壹張紙上畫幾幅發明和實用新型的附圖,圖1和圖2的序號.....可以準確標記;第二,附圖的大小和清晰度。如果將圖形縮小到原尺寸的三分之二,就能保證圖形中的所有細節都能清晰分辨;第三,可能不會出現的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未提及的參考標記不得出現在附圖中,未出現在附圖中的參考標記不得出現在說明書正文中;4.申請文件中表示同壹部件的參考符號應當壹致;五、附圖除必要的文字外,不應包含其他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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