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不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而是從人民法院已執行到位的第壹批執行款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收取的執行費。
2.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發生的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
具體標準:
1,如果沒有執行數量或價格,每件支付50元到500美元。
2.如果執行金額或價格不超過人民幣654.38+00,000元,每件支付人民幣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0.654.38+0%繳納。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不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