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圖副本或者摘要附圖副本的;
三、未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以中文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的;
四、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的內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申請人的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要求以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書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