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條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提出以後,授權以前,由於尚未獲得專利權,申請人不得將該申請號作為專利號標註在其產品或包裝上。同時,我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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