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明專利要求
壹、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專利的效果或者結果應當對人類或者人類社會有用。無用的發明(如違反自然規律的永動機)和違反公***道德的發明不能申請專利。
實用性還包括充分說明或披露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說明書必須充分披露關發明 ,並提供足夠清晰、明確的信息,使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制造和使用該發明,同時披露專利的最佳實施方案,但未披露最佳實施方案不影響專利的有效性。
二、新穎性
專利是指在申請之日起在全球範圍內獲得專利的“創新型”發明,或已在出版物中備案,或已被公開出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大量知悉,或已被他人申請專利並記錄在未來將公開或推定公開的專利文件中。但是,發明人本人或者在專利申請之日前壹年內直接或者間接從發明人處取得發明的人員公開本發明不喪失新穎性。
三、非顯而易見性
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作為壹個整體,在相關領域中壹般技術水平的人員看來,與申請專利時的現存技術之間的不同是顯而易見的,那麽這項發明將不能被授予專利,不能得到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