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依法提出專利申請,是申請人的民事權利。申請人對這壹權利有權自行處分。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後,可能會出於各種考慮,而撤回專利申請。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撤回專利申請時,對於已經繳納的申請費和其他費用,專利局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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