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請作為壹種特殊的專利申請,在提出時機上有著明確的規定。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壹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對於此種除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壹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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