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專利申請的藥物不具備醫療效果或醫療效果不可信。有的申請在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當中,從未公開過所申請藥物的功用,只是給出了藥物的組成和制法,這種申請由於該藥物不具有醫療作用而無使用價值,不具備實用性;如果所申請的藥物其醫療效果不可信,申請人也沒有可信性的證據證實專利申請藥物的確切醫療效果,這種情況下,該申請的藥物因不具備醫療效果而不具備實用性。
2、專利申請的藥物,其原料中存在不能工業化生產或不能大批量再現的物質。如果申請的是壹種產品,那麽該產品必須在產業中能夠制造。專利申請的藥物,如果其制備原料當中的某些成分只適合於手工制作,或者其產量很低,根本不能夠進行產業化規模生產,這種產品不具各實用性。
3、專利申請中的藥物,其效果可能有損公***利益。
4、專利申請中的藥品制備方法只限於手工操作,不適合於工業化生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