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的代理機構: (壹)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四)有三名以上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根據本法規定,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不予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有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除代理服務外,不得申請其他商標註冊。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人管理辦法》第四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代理機構名稱;(二)有合夥協議或者章程;(三)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合夥人或者股東;(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律師事務所申請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律師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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