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