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供原始技術資料和個人信息;
2.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撰寫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專利申請文件,必要時可先行檢索;
3.向國家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文件,獲取專利申請號,並按規定繳納專利申請費;
4.通過初步審查後,該發明專利申請將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在專利公報和網站上公布。應申請人要求,也可在申請日起15個月內隨時提前公布;
5.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3年內隨時向專利局提出實審,或者在專利申請公開後提出實審,並按照規定繳納實審申請費;
6.經實質審查,專利符合發明的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授予專利權,並按規定繳納專利申請維持費、當年年費、印刷費和證書費,取得發明專利證書;
7.要求發明專利在先申請優先權的,應當提供該在先申請的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